(2013)岳民初字第034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石诚铭、锦州鑫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石诚铭,锦州鑫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481-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告石诚铭。被告锦州鑫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水泉村。法定代表人廉文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诚铭、锦州鑫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华审 判 员 徐佳帅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俞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