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唐永吉与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景佳园、强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吉,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景佳园,强会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唐永吉被告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景佳园负责人毛振强,经理。被告强会琴委托代理人刘国军,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吉与被告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怡景佳园、强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2374.5元,由原告唐永吉负担2374.5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