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90号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静静。被告张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