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一轩被执行人黄洪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一轩,黄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黄一轩,男,200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肖中英,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洪,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一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洪抚养费纠纷(﹤2012﹥江安民初字第33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洪家庭负担较重,且无固定收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