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花山路60号。诉讼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斌,该公司综合部主任。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广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学华,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英林、高斌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祝宝伦、魏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00年承建原告单位的7号宿舍楼,竣工后因质量问题先后两次进行维修,原告为此垫付维修费11100元。因工程一直未结算,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付。2011年8月,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时准备扣除,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11100元及利息。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因原告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诉至法院,调解过程中我公司放弃较大数额的工程款及利息,双方已结清全部债权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2日,原告以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沂南县电信局住宅楼—阳都小区7号楼。双方对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款、拨款方式、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2001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02年12月20日,该工程被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评为优良工程。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2004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楼顶大面积漏雨于2004年11月30日前维修完毕,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00元。2005年5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由临沂东辰建筑科技公司施工,对被告施工的宿舍楼出现的裂缝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花费5100元。因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数额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2010年5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沂南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支付给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631084.83元;支付给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省级优良工程奖励款118918.24元;支付给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631084.83元的银行利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省级优良工程奖励款、利息、鉴定费等共计80万元,逾期不履行,按原判决执行。上述调解书,原告已履行。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和已生效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等证据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数额问题上发生争议曾引起诉讼,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间的债务数额及支付时间予以确认,实际履行后双方因该工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原告在履行该协议后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家祥审 判 员 刘兆义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