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苏诉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义,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郴苏诉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黄青义,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制作的(2011)郴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军于2012年12月18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军的银行存款249387元(含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58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4938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