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褚金荣与金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金荣,金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褚金荣,男,汉族,1963年10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国宏、杨伟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华良,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金荣与被告金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金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