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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定刚诉冯黎军、绵阳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刚,冯黎军,绵阳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19号原告:郭定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任永林,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黎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绵阳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邓健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黎冬,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范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定刚诉冯黎军、绵阳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定刚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郭定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