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1983年农历正月初五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男孩两人,现均已成年,并在外地打工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有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闹,致使家庭缺少应有的和谐与安宁。为了孩子的生活费用,原告被迫外出打工,两人感情更加疏远,1997年后,两人开始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夫妻生活,婚姻关系形同虚设,早已名存实亡,没有维持的必要和意义。另外,被告曾经在咸阳市陈阳寨当过上门女婿,这充分说明两人关系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和意义,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之弟以原告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