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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洪果,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楼房1套归原告所有,现要求确认该房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后于2011年5月17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潍城区胜利西街金都家园楼房归原告所有,并在办理房产证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等产权手续,并由原告占有居住。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楼房未有房产证等产权手续,房屋权属不确定,不明确,因此,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为民审 判 员  王桂涛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崔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