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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大卫与朱学峰、范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大卫,朱学峰,范影,朱效华,朱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0-2号申请执行人吕大卫,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学峰,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范影,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效华,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冬冬,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吕大卫与朱学峰、范影、朱效华、朱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确认,朱学峰清偿吕大卫借款人民币15万元,范影、朱效华、朱冬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朱学峰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大卫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影银行存款13997.67元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