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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鳌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海露与黄雅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允。被告:黄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4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未尽家庭义务。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1日,原、被告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共同财产15000元;(3)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8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