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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勇,刘吉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41号原告冉启勇,女,汉族。被告刘吉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启勇诉被告刘吉武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冉启勇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吉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启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勇撤回对被告刘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启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