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帅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芦金勇、宋成国、刘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芦金勇,宋成国,刘凤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陈帅,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功,职务:矿长。被告芦金勇,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宋成国,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凤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芦金勇、宋成国、刘凤金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