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TheVisualWays与张恩丰、柴勇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heVisualWays,张恩丰,柴勇,宁波史翠英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31号原告:TheVisualWays。法定代表人:亚玛·欧玛。委托代理人:孙红丽。被告:张恩丰。委托代理人:蔡安国。被告:柴勇。被告:宁波史翠英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杰。委托代理人:吴宗建。委托代理人:叶逸。原告TheVisualWays诉被告张恩丰、柴勇、宁波史翠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恩丰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TheVisualWays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7487元,退回原告TheVisualWays。如不服本裁定,原告TheVisualWay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恩丰、柴勇、宁波史翠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彭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