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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刘三九。被告: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民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3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16元,由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