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金灵与司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灵,司多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王金灵。被告司多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灵与被告司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灵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灵撤回对被告司多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金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