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茂真与卢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茂真,卢伟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郑茂真。委托代理人:黄雄雄、张步胜。被告: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真诉被告卢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茂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茂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499元,共计998元,由郑茂真负担。审 判 长 董文乐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