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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