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江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章X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X与“陈三娃”(另案处理)在都江堰市星光大道旁边的“典雅”茶庄将被害人黄X停放在门口的“永久”电瓶车盗走。销赃后,获赃款300元。2013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章X在都江堰市彩虹大道都市“美丽风景”小区地下车库,使用钳子剪断链子锁,将被害人江X的黄色“美利达”自行车盗走。销赃后,获赃款400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372元。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章X在都江堰市光明街“荟文苑”小区9栋2单元,使用钳子剪断链子锁,将被害人王XX的白色“菲利普”自行车盗走,销赃后,获赃款900元。被盗自行车价值5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章X的供述,被害人江X、王XX、黄X的陈述,被告人章X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病情诊断证明,被告人章X户籍信息以及前科材料,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