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有与被告宁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有,宁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李进有。被告宁双成。原告李进有与被告宁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进有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当庭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