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余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友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涛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涛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余明,被上诉人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华涛公司诉称:2012年4月9日,原、被告于2012年4月9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被告办公楼室内装修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质按量如期完成被告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并经验收审查合格,决算价为131465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后尚欠37965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饰工程款379650元,并承担拖欠款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原审被告华涛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被告于2012年4月9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被告办公楼室内装修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质按量如期完成被告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并经验收审查合格,决算价为1314659元。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后尚欠379650元。然逾期后,被告欠工程款迟迟无故拒付。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款37965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因拖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及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无约定,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款37965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住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华涛公司上诉提出:1、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程没有发生工期顺延情形,住友公司直至2012年8月才竣工,已经严重违约;2、丁瑞勇不是华涛公司的代表或股东,无权代表华涛公司作出还款承诺,即使其有权,其承诺还款也是以住友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作为前提条件的;3、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华涛公司支付剩余百分之五结算工程款。一审期间质保期未满一年,且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住友公司要求支付该部分款项条件未成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住友公司二审辩称:华涛公司办公楼室内出现渗漏、开裂并不是住友公司装修质量问题,而是在建设期间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且其派人到现场勘查,而华涛公司拒不配合维修,有意拖欠工程款;2、二审期间质保金支付已经到期,华涛公司应予支付,丁瑞勇参与谈判和签证后的作出的承诺,可以证明丁瑞勇能代表华涛电子公司。原审判决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涛公司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就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证据二、华涛公司致住友公司2012年12月24日的函复。证明华涛公司就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已告知住友公司,并要求进行维护。证据三、住友公司致华涛公司的2012年12月27日复函。证明住友公司已承认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承认其有保修的义务。住友公司进行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华涛公司没有按期给付工程款导致住友公司工期延长;住友公司给华涛公司的复函,不仅仅讲到质量问题,还有对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的说明,即质量问题不是住友公司装修造成的。住友公司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务谈判记录表。证明华涛公司代表丁瑞勇2012年12月14日在住友公司内谈判,对华涛公司欠住友公司的工程款,约定还款期限及不还款承担的法律责任;证据二、华涛公司给住友公司的2012年12日20日的通知函、住友公司当天函复。证明住友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及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如果是住友公司的责任,住友公司才进行处理,华涛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证据三、复函。证明住友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住友公司装修出现的责任。证据四、2012年12月24日华涛公司给住友公司的函复。证明华涛公司认可了一些质量问题并不是住友公司造成的。证据五、2012年12月27日住友公司致华涛公司的函复。证明住友公司派人到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维修方案和措施,对华涛公司提出的问题解决是积极配合的。华涛公司进行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没有说明华涛公司质保金支付时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华涛公司已经告知对方履行维修义务。住友公司承认在工程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会进行维修。本院认证意见:华涛公司、住友公司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华涛公司与住友公司于2012年4月9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住友公司承接华涛公司办公楼室内装修安装工程,合同并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工程款支付、质保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住友公司对华涛公司办公楼室进行内装修,期间,2012年4月23日双方在工程现场签证单明确约定,质保期为一年,从验收合格日起为起始时间。2012年8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华涛公司。双方决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314659元。此后,华涛电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二审庭审中,华涛公司认可尚欠住友公司工程款379650元(其中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65733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华涛公司办公楼室内出现渗漏、开裂是住友公司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且质保金支付目前已经到期,即使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尚不明确,华涛电子公司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此为理由拒付工程款。华涛公司尚欠住友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款37965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华涛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张胜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