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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黎卫国与高海辉、胡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卫国,高海辉,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黎卫国,男,汉族,临湘市人。被执行人高海辉,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胡明,男,汉族,住岳阳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卫国与被执行人高海辉、胡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海辉已自行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本案剩余款项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邓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