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石磊与童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童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96号原告:石磊,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天兵,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童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