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30号罗XX,男杨XX,男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杨XX支付补偿款2500元给罗XX,该款已交接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