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松林与XX、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松林,XX,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559号申请执行人彭松林,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XX,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玲玲,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彭松林与XX、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松林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彭松林借款本息人民币30600元,李玲玲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由XX、李玲玲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均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