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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执行马完尕斯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马完尕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 昌 市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申 请 执 行 马 完 尕 斯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中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德威,经理。被执行人:马完尕斯,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完尕斯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金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完尕斯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人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已于2013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马完尕斯所有的甘N-807**银灰色速腾牌小轿车一辆过户于申请人金昌市保安服务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兴昆审 判 员  李军年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