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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宁波澳洋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宁波澳洋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姚丽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其恒,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澳洋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1728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仪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波澳洋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