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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刑初字第10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1年3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富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被告人陈某。2012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富阳市看守所。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共聚众赌博8次,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5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2、2013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余元。3、2013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余元。4、2013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余元。5、2013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余元。6、2013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7、2013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余元。8、2013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本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杨某、林梦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杨某、林某、孙某、龚某、唐某某、陈丙、陈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赃款照片,作案工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付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嶙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