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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莫嘉明与被告宋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嘉明,宋保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莫嘉明。被告宋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嘉明与被告宋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保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嘉明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莫嘉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