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费晓中与杨荣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晓中,杨荣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650号原告(反诉被告)费晓中,男。被告(反诉原告)杨荣珍,女。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费晓中与被告(反诉原告)杨荣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晓中与被告杨荣珍之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晓中诉称,2013年5月10日上午,我因母亲被父母家所聘用的保姆虐待而受到伤害,所以去拿医保卡给母亲治疗。在这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遂被告将我咬伤,致我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杨荣珍赔偿我医疗费493.88元、伤口疤痕修复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0493.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荣珍承担。被告杨荣珍辩称,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我是原告父母家雇用的保姆,我尽职尽责照顾老人。无正当职业的原告对其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还多次骚扰老人,破坏老人生活安宁。原告陈述的过程不符合常理,保姆在雇主的家里打雇主不可能,如果我要是虐待原告的母亲,早就被解雇了。本次打架是原告主动发动的,原告过错在先。当天,原告没被允许进入老人家中,锁住我的喉咙,我才咬原告的胳膊自卫。根据法律规定,我的行为属于正当范围,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打架之后也报警了,并去派出所制作了笔录。此外,因为此事事件,我也支付了医疗费,故我方提出反诉,请求:1、费晓中支付医药费217.92元、康复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合计20217.92元;2、反诉费用由费晓中承担。原告费晓中针对被告杨荣珍的反诉辩称,我不同意杨荣珍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荣珍系原告费晓中父母家的保姆。2013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为了拿母亲的医保卡及费晓中的个人物品,费晓中前往其父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8号院X号家中。进门后,费晓中与杨荣珍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发生冲突后,双方均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并向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当日,费晓中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挫伤、皮肤挫伤(颈部、左肘),花费医疗费240.44元。杨荣珍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外伤、左足外伤,花费医疗费217.92元。同日,经甘家口派出所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荣珍进行了伤检,并出具《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检查所见:右颈部见2条划伤6.0㎝,5.0㎝。临时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杨荣珍上述损伤暂定为轻微伤。2013年5月15日,费晓中再次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皮肤开发性外伤(人咬伤)、皮肤感染,花费医疗费240.44元。另,费晓中前后两次治疗共支付挂号费13元。庭审中,杨荣珍认为在冲突中费晓中用胳膊勒其脖子在先,为了自卫,其才咬费晓中左胳膊一口,这属于正当防卫,不同意承担责任。费晓中否认对杨荣珍动过手及用手勒过杨荣珍的脖子,称是杨荣珍在其前方内侧咬的。经杨荣珍申请,本院前往海淀区甘家口派出所调取事发当日的询问笔录及《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在杨荣珍的询问笔录中部分内容如下:“问:今天因为什么打架?答:因为他说让我配合他开门,我说不是我不开,是你父母不让开,他就急了上来就打我。问:你把事情的具体经过讲一下?答:2013年5月10日10时许,我正在海淀区甘家口八号院X号家中伺候费晓中的父亲,整个楼在装修水管屋门没有关。这时费晓中就进来了,他就自己到屋里找东西,他边找边对我说,你他妈给我小心点,我现在找的媳妇可厉害了,你配合给我开门,不开就弄死你。我说你家里的事和我没关系,不开门是你父亲不让开,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刚说完他就急了,我当时坐在椅子上,他就从我后面冲过来用左胳膊勒住我的脖子,用右手开始打我的头部,我当时被勒喘不上气来,我就用嘴咬了他左胳膊一嘴,他就松手了。我就要报警他就抢手机,我就跑出来了报案了打110了,后来我就到派出所来了。问:你受伤了吗?答:我脖子伤了,头上疼,脚腕部也受伤了。问:你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答:脖子是他用手抓的,头上疼是他用拳头打的,他勒我脖子是他的脚踢的。问:你的脖子他具体怎样抓的?答:就是开始他用左胳膊勒我脖子时造成的。问:你当时还手了吗?答:我没有还手打他,就是他勒我脖子时,我受不了就用嘴咬他左胳膊一口。问:你讲一下他的伤势?答:我就看见他左胳膊有点红。问:你拿过东西打费晓中吗?答:没有。问:费晓中拿东西打你了吗?答:没有。问:当时现场还有其他人在吗?答:没有。”在费晓中的询问笔录中部分内容如下:“问:你讲一下详细经过?答:2013年5月10日10时30分,我到我父母家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八号院X号看望我父亲,我一进屋就发现我父亲没有在家,保姆在里边的卧室,我就跟她说:你今后不要虐待我母亲,如果以后你再不给我开门,你小心点,我媳妇可很厉害。她说:我今天就不让你进门。然后上来就咬我的左胳膊,还推我,我就跑,一直追我到楼下,一边跑,一边骂,然后我就报警了。问:你还手了吗?答:没有。问:保姆为什么不让你进家?答:保姆是我姐请的,是我姐教的。……。问:你哪里有伤?答:我前胸有血印,是保姆抓的,左上臂有咬伤,是保姆咬的。问:对方有伤吗?答:没有。问:当时屋里还有别人吗?答:没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甘家口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费晓中否认对杨荣珍动手,但根据杨荣珍的右颈部见2条划伤以及费晓中的左肘内侧被咬伤的伤情,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有理由相信在冲突中费晓中存在用左手勒住杨荣珍脖子的行为,但是根据费晓中的伤情诊断,费晓中除了左肘被咬伤外,还有腹部挫伤、颈部挫伤。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在冲突中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双方曾发生过言语冲突,在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均未能冷静妥善处理,相互动手,致使双方受伤,双方在此次事件中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本院认为双方应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相互抵销。因此,对费晓中要求赔偿医药费、伤口疤痕修复费之本诉请求及杨荣珍要求赔偿医药费、康复医疗费之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费晓中与杨荣珍各自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由于费晓中与杨荣珍相互动手,而且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判断哪方先动手,亦无法判断哪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先,故对杨荣珍称咬费晓中系正当防卫之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费晓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杨荣珍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由费晓中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三元,由杨荣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尧峰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人民陪审员 陈 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