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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梦晴与被执行人张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梦晴,张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焦梦晴,女,2007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学生,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绍波,男,1985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梦晴与被执行人张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梦晴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绍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焦梦晴人民币150000元,受理费4960元,执行费2150元,以上合计157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绍波履行了15000元,现尚欠142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157110元(含诉执费)中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