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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宏玉申请执行刘趁心、张志民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玉,刘趁心,张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玉,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趁心,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民,女,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趁心、张志民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趁心、张志民价值4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