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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1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陂西镇,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