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合富。委托代理人俞荣华、安国霖。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衍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7元,由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