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思慧与黄小山、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慧,黄小山,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92号原告陈思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陈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慧诉被告黄小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慧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2.5元由原告陈思慧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炜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