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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执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陈晔,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1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峻,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陈晔,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晔,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峻与被执行人陈晔、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晔及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歇业后��偿接受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的财务及整体资产,致使被执行人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石河子市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峻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林审判员 李克忠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