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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郏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进军,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男,1979年9月8日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进军、被告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时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时一x,现已6岁,次子时二x,现已3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时某某对李某某母子不管不问。时某某的弟弟殴打李某某,时某某也不管。李某某与时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打架。时某某办事从来不与李某某协商,使家庭多次被骗,经李某某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时一x、时二x由时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3、双方共同财产归时某某所有。被告时某某辩称,时某某不同意离婚。李某某与时某某母亲婆媳矛盾较大,但时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没有矛盾。时某某每年出去打工挣钱,对家庭也进到了责任。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时一x、次子时二x。2013年8月双方因琐事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询问李某某、时某某的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时某某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子,感情基础较好,虽因琐事生气后分居,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