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薛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薛某某、薛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薛某某陪嫁物折款人民币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