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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官军民与于子涛、陶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军民,于子涛,陶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76号原告官军民,农村居民。被告于子涛。被告陶晓丽。原告官军民与被告于子涛、被告陶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军民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分别于2011年、2012年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共计款7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延至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官军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