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郭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平,郭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保平,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北营村农民。被告郭俊强,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西马峪村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王保平与被告郭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俊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平诉称,被告郭俊强因资金紧张于2008年4月10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承诺以其本村的六间房屋院落一并抵押给我。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返还我借款。2010年3月12日被告向我返还了40000元的借款,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现在我找不到被告,也联系不上被告,没有办法我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给付我借款100000元。被告郭俊强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郭俊强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王保平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3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201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郭俊强向原告王保平借款属实,有被告郭俊强给原告王保平出具的借款协议为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俊强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保平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俊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