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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美英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美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农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22号原告:成美英,地址:广州市。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农林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乌面,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范丽华,农林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奕惠,农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原告成美英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农林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法院立案时没有指引适格被告及诉讼请求故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美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潘越玲人民陪审员  刘湛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