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某、廖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某某、廖某某因收养关系纠纷,于2013年10月28日经翠屏区牟坪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某某与廖某某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二、廖某某自愿补偿孙某某5000元,该款于孙某某五保办理完毕之日给付。经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学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