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丽红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红,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东行初字第65号原告崔丽红。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8号。法定代表人柴大科,局长。原告崔丽红不服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丽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崔丽红预交),由原告崔丽红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钱卫东审 判 员 翟建超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明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