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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以给双方半年相处,看看双方婚姻是否能继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萍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