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2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