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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坚波与马成飞、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坚波;马成飞;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周坚波。委托代理人:朱轩。被告:马成飞。被告:邱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坚波与被告马成飞、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坚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