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7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到浦江县黄宅镇余店村“马堂山”坟山上坟,烧纸钱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00.9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1亩。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郑某丙、徐某戊、徐某己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收据,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过火面积鉴定意见及附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连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