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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瑞仙与杨斌、陕西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仙,杨斌,陕西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31号原告王瑞仙,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斌,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陕西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仙与被告杨斌、陕西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9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450元,退费14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