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袁锡清诉司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锡清,司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袁锡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司喜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锡清诉司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喜梅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